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9,沙聲,2,2020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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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暉巨鋁合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宥全
訴訟代理人 陳展信
聲請人與相對人一成興業有限公司因本院108年度沙小字第899號請求返還貨款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08年度沙小字第89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8年12月10日、109年2月18日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收到相對人之上訴理由狀,其中所提模具報廢事項與事實不符。

為免疏漏,爰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沙小字第899號請求返還貨款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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