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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補字第106號
原 告 歐晏賓
一、上原告與被告胡雅婷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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