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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補字第112號
原 告 吳侑容
原告與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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