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補字第38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裕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2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