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9,沙補,48,2020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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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補字第48號
原 告 蘇麗月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璇琳即陳虹如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1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九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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