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09,沙補,64,2020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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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補字第64號
原 告 浚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林末
被 告 陳春卿
訴訟代理人 陳秉童
陳秉芳
陳秉三
陳秉煌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請求拆屋還地之訴,係以土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

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98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建物拆除(實際占用面積以測量後之範圍為準),並將占用之土地返還原告。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告所應返還系爭土地之範圍,按其交易價額核定之。

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所有建物占用系爭土地之範圍,於起訴狀說明其面積大約39.6平方公尺,則其交易價額應以系爭土地當期之公告現值為計算標準,核計為新臺幣(下同)62萬1720元【計算式:1萬5700元(系爭土地於民國109年1月每平方公尺之公告土地現值)39.6平方公尺=62萬1720元】,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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