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10,沙小,1063,2022031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小字第1063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許凱雲
訴訟代理人 洪義雄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徐羽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羽杉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