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小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家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黃家昌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5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任鈞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