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10,沙小,52,202104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沙小字第52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呂承謚
劉守文
徐中一
被 告 紀宗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貳佰貳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貳仟陸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玖仟貳佰貳拾參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任鈞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