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小字第678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林語彤
凃福仁
陳冠雲
被 告 呂欣晏
訴訟代理人 呂峰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任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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