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小字第73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林揚軒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何正偉
訴訟代理人 黃雅怡
被 告 林昌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民國110年11月9日上午10時45分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收到被告於同日上午8時47分遞送之聲請變更期日狀(聲請原因:注射預約接種疫苗),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0年11月23日上午9時3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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