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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小字第84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喻偉豪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喻偉豪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駿、張○彰、吳○淇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750元(計算式:00000-00000=4775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任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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