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10,沙建簡,2,2022010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建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李美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力能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5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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