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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簡字第292號
上 訴 人 簡立昇
被 上訴人 林筱芬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18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建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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