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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簡字第403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張義群律師
連思成律師
被 告 王佐梓
上列原告與被告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65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2,920元(計算式:502.92X1000=502920),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原告僅繳納2,650元,尚欠2,8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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