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簡字第464號
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
李文斌
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
伯齊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田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伯齊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酬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