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10,沙簡,578,20230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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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簡字第5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孫錫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建金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2萬8,5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2,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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