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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補字第2號
原 告 王俊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縈綺、劉美宇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建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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