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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補字第25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朝舜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許金治發支付命(110年度司促字第27463號),惟被告陳許金治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6,92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5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任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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