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10,沙補,46,202103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補字第46號
原 告 曾金木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敏凰、蔡宜庭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3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建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