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10,沙補,82,2021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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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補字第8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洪銘遠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29,7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3,000元外,尚應補繳26,71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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