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補字第91號
原 告 涂仲緯
一、上原告與被告王智輝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9,90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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