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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補字第94號
原 告 吳德洋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永健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78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26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任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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