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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小字第147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張瑋澄
被 告 黃曉明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始遲到入庭,並就肇事責任部分為爭執,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1年5月12日上午10時0分在本庭第 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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