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一、原告主張:被告張清玲於民國109年3月14日16時25分許,
- 二、被告抗辯:
- (一)被告張清玲部份:監視器錄影畫面,是訴外人侯英全自己
- (二)被告藝術街停車場部份:當時我人沒有在現場,我們是
- 三、得心證之理由:
- (一)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 (二)本件被告抗辯,原告保戶應負全部肇事責任,則原告就被
- (三)再經本院當庭勘驗現場當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結果如下
- 一、起駛畫面為一白車輛自畫面左方駛向右方,鐵閘門在畫面左
- 二、(畫面時間:16:54:40-16:54:42)白車駛向畫面
- 三、16:54:45-46秒白車車輛消失於畫面左方。
- 四、16:54:54秒鐵閘門向畫面右方移動。
- 五、16:54:59-16:55:00畫面左上方出現深色車輛,鐵
- 六、16:55:01深色車輛駛進鐵閘門行進路線,鐵閘門仍持續前
- 七、16:55:04深色車輛停止前進,鐵閘門停止前進。
- 八、16:55:07-08深色車輛稍後退即停止。
- 九、16:55:09-10鐵閘門開始向畫面左方後退。畫面停止時間
- (四)依上述監視器錄影畫面經過情形可知,原告承保車輛之駕
- (五)本件被告設置、管理鐵閘門並無過失,原告依侵權行為及
- (六)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
- 四、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條第1項規定,確定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沙小字第205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蔡佩蓉
陳麒文
被 告 張清玲
藝術街停車場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常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張清玲於民國109年3月14日16時25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0號(藝街街停車場),因管理不慎致停車場鐵捲門突然關閉,以致原告承保訴外人李品儀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損壞。
被告張清玲應就原告之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被告張清玲當時係受僱於被告藝術街停車場執行業務,被告藝術街停車場亦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系爭車輛送修,共支出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35,704元(包括零件15,784元及工資19,920元),原告已依約賠付被保險人,依保險法第53條之規定,原告取得代位求償權。
為此,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
並請求法院判決:(一)被告應給付原告35,70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次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抗辯:
(一)被告張清玲部份:監視器錄影畫面,是訴外人侯英全自己闖進來,因為訴外人侯英全的前一台車是月租車,訴外人侯英全跟車進入停車場,所以才會被鐵捲門夾到。
訴外人侯英全在閘門關起來的時候強制進入,因此本件應該是訴外人侯英全的責任。
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二)被告藝術街停車場部份: 當時我人沒有在現場,我們是委託保險公司處理,當時保險公司說處理好了,兩年後原告才說要告我們。
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
復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度上字第917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
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328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被告抗辯,原告保戶應負全部肇事責任,則原告就被告應負過失責任之有利於自己之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原告雖提出賠案簽結內容表、行車執照、駕駛執照、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非道路車禍案件登記表、維修明細、結帳單相片、收銀機統一發票等資料,但上述資料僅得證明原告承保車輛受損之事實,並無從證明被告就系爭車輛受損有故意或過失責任。
(三)再經本院當庭勘驗現場當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結果如下:「畫面為監視錄影器播放於螢幕上轉拍,畫面起駛時間為0000-00-00、16:54:40:
一、起駛畫面為一白車輛自畫面左方駛向右方,鐵閘門在畫面左方。
二、(畫面時間:16:54:40-16:54:42)白車駛向畫面右方,鐵閘門向畫面左方移動。
16:54:42鐵閘門停止移動。
三、16:54:45-46秒白車車輛消失於畫面左方。
四、16:54:54秒鐵閘門向畫面右方移動。
五、16:54:59-16:55:00畫面左上方出現深色車輛,鐵閘門仍持續向右方移動中。
六、16:55:01深色車輛駛進鐵閘門行進路線,鐵閘門仍持續前進。
七、16:55:04深色車輛停止前進,鐵閘門停止前進。
八、16:55:07-08深色車輛稍後退即停止。
九、16:55:09-10鐵閘門開始向畫面左方後退。畫面停止時間:0000-00-00 16:55:15。」
(四)依上述監視器錄影畫面經過情形可知,原告承保車輛之駕駛人即訴外人侯英全駕駛車輛(即深色車輛),明知前方入口鐵閘門正在關閉中(即持續向右方移動中),卻執意仍將車輛駛進鐵閘門行進路線,以致發生車輛遭鐵閘門夾住受損之情形,因此,本件事故應係訴外人侯英全駕駛車輛不慎所引起,並非被告設置或管理之鐵閘門有何不當或過失所致。
被告縱使係經營收費停車地點,但並無必須預見訴外人侯英全將車輛駛進鐵閘門行進路線之不當行為,以防止事故發生之注意義務,尚難認被告有何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之情形,自無適用民法第184條規定之餘地。
又原告除提出上述證據外,並未證明被告2人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等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認為原告之主張為無理由。
(五)本件被告設置、管理鐵閘門並無過失,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5,70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次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四、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條第1項規定,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應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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