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11,沙小,629,202210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沙小字第62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蕭淳陽
蔡安邦
被 告 陳冠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玖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陸仟玖佰玖拾玖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任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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