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11,沙小,82,202204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小字第82號
原 告 王朝麟
被 告 陳永彬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表示其訴之聲明金額新臺幣21,000元為誤繕,並更正請求金額為新臺幣57,000元,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5月3日上午10時18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