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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小字第89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翃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健福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
查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且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未逾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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