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11,沙救,2,2022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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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郭清文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陳玉芬律師
相 對 人 戴楷錦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即本院111年度沙簡字第344號),因聲請人已向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審查准予扶助在案,有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在卷可稽。

而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顯無理由及不符合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依上揭法條規定,聲請人其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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