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簡字第323號
原 告 蕭于姍
被 告 邱盈毓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陳報本件已和解,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