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11,沙簡,323,202303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簡字第323號
原 告 蕭于姍

被 告 邱盈毓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陳報本件已和解,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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