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11,沙簡,482,20221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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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簡字第4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郡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興維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萬2,7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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