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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簡字第561號
聲請人即參加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瀨耕一
訴訟代理人 簡毓森
本件原告蔡劉媛、黃仁杰、黃祉荃、黃玉佳與被告蔡貫一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參加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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