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11,沙簡,93,20240422,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簡字第93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鄭仁豪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賴俊宏律師
原 告 兼
反訴被 告
訴訟代理人 洪登科
複代理 人 洪宗佑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紀家興

原 告 兼
反訴被 告
訴訟代理人 林家豪律師
紀崧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因事證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5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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