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補字第135號
原 告 林雨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志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7,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5,4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