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11,沙補,170,2022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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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補字第170號
原 告 林青穎
訴訟代理人 陳金村律師
被 告 楊淇演
訴訟代理人 楊雅萍
追加被告 楊秀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淇演、楊秀娥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陳報之修繕金額核定為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1,1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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