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11,沙補,184,2022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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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補字第184號
原 告 王齊譽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日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應依補正後聲明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明確特定。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其所訴之聲明三項部分,均未具體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何,亦未記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致本院無從特定審理及判決效力之範圍,揆諸前開規定,尚不符起訴程式要件。

從而,原告應具狀補正下列事項:㈠訴之聲明(即原告具體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

㈡訴訟標的(即原告請求法院判決之法律依據,應具體列出條號)及其原因事實。

㈢按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三、上開應補正事項,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備位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建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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