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補字第222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送達代收人 余維泰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昱昇機械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497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05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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