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11,沙補,38,2022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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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補字第38號
原 告 紀向謙
訴訟代理人 黃聖棻律師
莊惠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育德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5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任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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