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11,沙補,43,202202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補字第43號
原 告 顏玉葉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泰佑發支付命(110年度司促字第34579號),惟被告陳泰佑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任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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