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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補字第57號
原 告 裕揚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瑜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易陞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易陞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9,07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8,0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54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建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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