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11,沙補,63,202202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補字第6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李宜靜

一、上原告與被告莊宏達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59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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