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民事-SDEV,111,沙補,69,2022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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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補字第69號
原 告 施効谷
被 告 楊惇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9,600元(參見卷附房屋稅籍證明書記載本件原告請求房屋於民國111年間現值為51,600元,連同原告請求租金7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任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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