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補字第88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趙孟涓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98號),惟被告趙孟涓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22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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