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和 解 筆 錄
112年度沙小字第1070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吳柏源
被 告 李禹萱
住○○市○區○○路000號0樓之0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沙小字第107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 4月10日上午10時30分在1樓第1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何世全
書 記 官 許采婕
通 譯 鍾沅諮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訴訟代理人 吳柏源
被 告 李禹萱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於民國113 年4 月15日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0元。
二、原告同意免除其他第三人就本件爭議之責任。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
原告訴訟代理人 吳柏源 被 告 李禹萱 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書 記 官 許采婕 法 官 何世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采婕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