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小字第31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沈凱榮
林家宇
黃昱翔
被 告 戴文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於言詞辯論程序終結後,具狀提出信用卡債務之執行資料及清償計畫,本院認為有調查及徵詢原告意見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2年10月1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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