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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小字第33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林俊成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思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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