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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小字第526號
原 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訴訟代理人 朱緒睿
被 告 陳依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始具狀請假,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1月21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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