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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沙小字第70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靖雯
訴訟代理人 陳子安
被 告 黃凱莉即凱晴檳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3,16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采婕
附表:
本金(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年息 起訖日(民國) 年息 起訖日(民國) 93,169元 3.47% 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0.347% 自112年2月2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3.595%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0.3595%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112年8月1日止 0.719% 自112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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