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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小字第760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張明吉
一、上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光閱田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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