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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解 筆 錄
112年度沙小字第768號
原 告 林展志
原告訴訟代理人 楊文瑞
被 告 楊淮慈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沙小字第768號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2 月7 日上午11時15分在1 樓第1 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何世全
書 記 官 許采婕
通 譯 洪妤瑄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訴訟代理人 楊文瑞
被 告 楊淮慈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9,000 元(給付方法:被告當場將現金9,000 元給付原告訴訟代理人點收無誤)。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兩造就本件租賃契約之爭議及所衍生之權利義務關係,兩造均同意不得再向對造行使權利、提起訴訟或為任何主張。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
原告訴訟代理人 楊文瑞 被 告 楊淮慈 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書 記 官 許采婕 法 官 何世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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